蚌埠鼎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蚌埠鼎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亚融板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1执保891号 申请人:蚌埠鼎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铭居B3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N5KKW2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亚融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飞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3MA3FAFL13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蚌埠鼎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亚融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支行的存款182124.57元(账号:15×××39),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182124.57元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蚌埠鼎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亚融板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支行的存款182124.57元(账号:15×××39),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431元,由申请人蚌埠鼎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