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04民初4549号
原告: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石某,女,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
被告:丰某,男。
原告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某、丰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某甲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计25元,由原告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