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积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某有限公司、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4民初37378号 原告:招商积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航社区深南中路3024号航空大厦3202-3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5202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盈科郑黄(福田)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招商积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招商积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招商积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招商积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缴费前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