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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某有限公司、易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104民初37962号 原告:某甲有限公司(原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易某,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原告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易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立案。原告某甲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1.65元,减半收计175.83元,由原告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