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积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航某有限公司、孙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1323民初5426号 原告:招商积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盈科郑黄(福田)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盈科郑黄(福田)联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67年10月31日出生。 原告招商积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向原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招商积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