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积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航某有限公司、全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1323民初3391号 原告:招商积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盈科郑黄(福田)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11月19日出生。 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招商积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招商积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诉讼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招商积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98.5元,由原告招商积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缴的受理费98.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