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岸边门窗系统有限公司

上海臻禹铝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岸边门窗系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8188号 原告:上海臻禹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五昆路318号第5幢33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岸边门窗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陶干路1158号5幢1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9年5月28日生,苗族,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上海臻禹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岸边门窗系统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3年8月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臻禹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