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18188号
原告:上海臻禹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五昆路318号第5幢33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岸边门窗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陶干路1158号5幢1层1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9年5月28日生,苗族,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上海臻禹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岸边门窗系统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3年8月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臻禹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