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4执2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四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金晟云龙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160617R。
法定代表人:毕延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人立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石马镇中石村工业园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2651742761。
法定代表人:焦新,董事长。
山东四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淄博人立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8)鲁0304民初37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11234元。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四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4执28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锡宽
审判员 魏 巍
审判员 张敬昌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黄延亮
书记员赵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