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4执28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四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金晟云龙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160617R。
法定代表人:毕延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淄博人立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石马镇中石村工业园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2651742761。
法定代表人:焦新,董事长
山东四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淄博人立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304民初3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文书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淄博人立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2032.75元(本金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4.00元,保全费1120.00元,执行费69.0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729.75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锡宽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黄延亮
书记员赵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