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4民初330号
原告:山东四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华光路**金晟云龙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160617R。
法定代表人:毕延明,董事长。
被告:淄博甲壳虫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博山区颜山公园北路**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6806511648。
法定代表人:焦新,董事长。
原告山东四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甲壳虫广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立案后原告拒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在法院催告后,据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四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军戈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晓凡
书记员尹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