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04民初3748号
申请人:山东四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华光路28号****国际A座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164160617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淄博人立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石马镇中石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2651742761。
法定代表人:焦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四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人立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四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人立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四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淄博人立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0元,如不足本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则查封被申请人淄博人立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20000.00元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准变卖、转移、藏匿、抵押、质押、出租等。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