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102民初1957号
原告:静宁县麒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凡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翔,系该公司办公室员工。
被告:甘肃华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楠,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静宁县麒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甘肃华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静宁县麒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洁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刘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