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02民初3265号之二
原告:***,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计洁,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徽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徽川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请为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10000元。2023年6月2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徽川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1025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卫 青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