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川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881民初6247号之一
原告:**,男,199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女,199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森(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徽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孙埠镇振兴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N9X2K76。
法定代表人:徐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徽川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30元,减半收取计19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肖春生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美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