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民初7651号
原告:***,男,195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安市前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尘,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省壹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云溪镇弥江路814号南苑名居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3MA6690BTX8。
法定代表人:杨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丽红,四川亚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诉被告四川省壹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林雪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