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山力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山力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卓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82民初3216号 原告:浙江山力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扬帆广场8、20、32号9-5-05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92KQ5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卓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怡和大厦1号楼〈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H5FD9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卓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日丽中路777号1601-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GWMW0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浙江山力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卓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卓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9日立案。原告浙江山力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山力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山力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山力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