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0691执3769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某某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执行人:襄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某某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3)鄂0691民初76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襄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武汉某某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9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襄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0000元银行存款、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