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9005执1436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执行人:潜江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紫光路18号怡景苑小区3栋3单元1-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潜江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潜江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武汉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鄂9005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
执行员***
书记员李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