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520号
原告:***。
被告:武汉英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湖开发区**信路数码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英思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应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