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民初1626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号**号礼堂**层**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雄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陂区**指街甘棠新建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雄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图片编号bvs-P0087542)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