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坤裕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宏坤裕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81民初5530号 原告:四川宏坤裕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紫竹中街76-78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MA65KLR4D。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法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1号1幢水电广场A-1商务中心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49924088。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职务: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宏坤裕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宏坤裕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宏坤裕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宏坤裕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9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宏坤裕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