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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平凉市崆峒区人畜饮水工程服务中心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甘08民终6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回族,平凉市崆峒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凉市崆峒区人畜饮水工程服务中心,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中心办事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中心下属峡门水厂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凉市崆峒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平凉市崆峒区人畜饮水工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饮工程中心)、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23)甘0802民初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通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人饮工程中心、**建筑公司向***支付评估费510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人饮工程中心、**建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争议的鉴定费是因人饮工程中心、**建筑公司自来水管道破裂漏水导致***房屋受损,为确定***遭受的具体损失申请鉴定而产生,理应由过错方即人饮工程中心、**建筑公司承担。2.人饮工程中心、**建筑公司对鉴定机构确定的维修加固工程造价没有异议,鉴定结论亦被崆峒区人院法院完全采纳。一审法院以前案***的诉讼请求与鉴定结论进行比例划分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人饮工程中心辩称,***申请鉴定支出的费用,属于自行扩大的损失,人饮工程中心不同意承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建筑公司辩称,**建筑公司的答辩意见与人饮工程中心一致。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人饮工程中心、**建筑公司向***支付鉴定费5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人饮工程中心、**建筑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如下事实:***与人饮工程中心、**建筑公司因自来水管道破裂漏水造成***房屋受损发生纠纷,***于2021年5月19日起诉要求人饮工程中心、**建筑公司赔偿房屋损失110865元,后经甘肃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对***的房屋受损程度和房屋维修加固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维修加固造价为18622.01元,***垫支鉴定费51000元。2022年5月20日,一审法院依法作出(2021)甘0802民初36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人饮工程中心、**建筑公司共同赔偿***房屋维修费18622.01元。***不服,上诉至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平凉中院作出(2022)甘08民终137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未在前次诉讼中主张鉴定费,遂引起本次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鉴定费是当事人为保障诉讼权利行使,实现自己诉讼目的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该项费用应作为诉讼成本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因***在前次诉讼中向人饮工程中心、**建筑公司主张的赔偿损失额为110865元,但经***申请鉴定部门鉴定后实际损失仅为18622.01元,并经法院两审终审确定了该损失,故对***支出的鉴定费51000元,应按其主张的损失110865元与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损失18622.01元,参照公平原则,按16.8%比例由人饮工程中心、**建筑公司承担8568元,***自行承担其余扩大部分鉴定费损失。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限平凉市崆峒区人畜饮水工程服务中心、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鉴定费8568元。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承担448元,人饮工程中心、**建筑公司承担90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一审提交的证据以及崆峒区人民法院(2021)甘0802民初3617号案卷存档材料,补充查明:1.2021年7月14日,***申请对案涉房屋财产损害成因、损害程度、修复方案及修复造价进行***定。2021年9月16日,甘肃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房屋受损原因及受损程度检测、鉴定报告,其中“六、受损原因”载明“***房屋填充墙体出现裂缝为温度、干缩及应力集中裂缝,室内地面下陷,地面瓷砖错位、开裂是由于房屋回填土渗水,下沉所致。”“七、受损程度”载明“按照《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T363-2014)的规定,***房屋目前的危险性等级评定为B级,房屋结构基本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建议对该房屋地面回填土进行回填处理,在后续使用过程中,应避免水进入房屋。”***预交鉴定费用31000元(开票日期为2021年12月1日)。2.2021年12月13日,崆峒区法院委托甘肃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对***房屋的受损修复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机构根据法院提供的房屋受损原因及受损程度检测、鉴定报告,对***房屋维修加固方案确定的加固方法进行修复造价鉴定。***预交鉴定费用20000元(开票日期为2022年1月21日)。 本院认为,***定费是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所产生的费用,一般由人民法院决定由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交并直接支付给鉴定机构,鉴定费用最终如何负担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并结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确定。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于***家附近自来水管道破裂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对***房屋受损原因及程度争议较大。***遂向崆峒区法院申请对其房屋受损程度及房屋维修加固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经甘肃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鉴定,***房屋受损系回填土渗水,下沉所致,危险等级为B级,建议对房屋地面回填土进行回填处理。该鉴定意见已被崆峒区人民法院(2021)甘0802民初3617号***诉人饮工程中心、**建筑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件所采信,故***为确定自家房屋受损原因及受损程度而支付的鉴定费31000元,应当由人饮工程中心、**建筑公司共同承担。在鉴定机构作出房屋维修加固工程造价需18622.01元的鉴定意见后,***对该鉴定意见不予认可,仍坚持要求人饮工程中心、**建筑公司赔偿房屋损失110865元,本院对其预交的该部分鉴定费用按照请求金额与生效判决最终支持金额的比例进行确定,即人饮工程中心、**建筑公司应当承担的鉴定费用为3359元(18622.01÷110865×20000)。综上,***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未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对鉴定费用的负担进行分析认定,处理结果不妥,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23)甘0802民初835号民事判决; 二、平凉市崆峒区人畜饮水工程服务中心、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支付鉴定费34359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由***负担176元,人饮工程中心、**建筑公司负担362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861元,由***负担338元,人饮工程中心、**建筑公司负担52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穆 雯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