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3111号
原告:水一方(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848号1幢033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姣,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华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佳杰路99弄2号2层A区2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原告水一方(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华联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水一方(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水一方(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