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明信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三明信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明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民终14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三明信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邮电公寓13楼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691928587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福建三明信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明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雪峰镇民主路4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4217796148226。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归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归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三明信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明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2019)闽0421民初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物权保护纠纷,明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所修复的案涉通信管道是否符合明溪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福建三明信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约定的质量标准或者法定的质量标准是本案必须查明的事实,而原审法院对该事实未作查明、认定,属于对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应予发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2019)闽0421民初4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三明信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锴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