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明信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402执13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申请执行人:***,女,199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以上三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三明信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17年12月2日作出的(2017)闽0402民初1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福建三明信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人民币50001元。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所必需的有关消费; 2.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3.分别于2018年12月26日、2018年9月12日、2019年3月22日、2019年6月2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其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扣划到位17457.88元,优先用于支付执行费650元,发放申请执行人16807.88元; 4.2018年12月27日,被执行人福建三明信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通过约谈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目前实现债权为16807.88元。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除已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强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燕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