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明信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三明信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4民终5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三明信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邮电公寓13楼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69192858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县雪峰镇民主路4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4217796148226。 负责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荔,女,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三明信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明信通公司)因与上诉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县人民法院(2019)闽0421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三明信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明信通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支持三明信通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损害三明信通公司的通信管道事实已经确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承诺恢复原状。**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原一、二审中提供的《**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19次班子会议纪要》《**县工业污水处理厂试运营合同书》证实**县工业污水处理厂系**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所有,污水管道工程系**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施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认2016年12月进行污水管网施工,不慎损坏三明信通公司管道及在用的光缆线路的事实;二、本案为物权纠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承担重建、恢复原状的责任。一审法院混淆了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两种责任方式。三明信通公司要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将损坏的通信管道恢复原状,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不予修复,在2019年委托案外人三明盛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重建,重建责任不因此转嫁给三明信通公司。本案并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将重建费用赔偿给三明信通公司,而是重建的责任主体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案外人三明盛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重建的所有费用应当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支付。三明信通公司没有过错,一审判决三明信通公司承担50%的重建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厦门欣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三明信通公司原修建的未被损害的地下通信管道的鉴定结论与本案无关,不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三、重建的费用均应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承担。三明信通公司因**政府要求,组织案外人三明盛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对被损坏的通信管道进行重建,以供莆炎高速光缆迁改单位使用。重建的费用包含案外人三明盛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重建工程的建安造价、监理费、勘察费、设计费,该费用都应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承担。不确定部分造价72585元是重建工程实际发生的,虽然案外人三明盛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在竣工结算时漏算,但并不表明放弃该权利,应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承担;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赔偿三明信通公司因延误交付使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五、**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承担逾期支付重建费用的利息。逾期付款系**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原因造成,违约责任、利息损失应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承担;六、鉴定费应当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承担。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辩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并非损坏案涉577.8米弱电通信管道的侵权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应由侵权人承担,损坏案涉577.8米弱电通信管道的侵权人是污水管网的施工单位,并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仅是恢复原样的责任,仅需按合格比例承担重建费用。对于造价鉴定报告中的确定部分造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最多承担九分之二的责任。三明信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利益损失,鉴定费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一半合法合理。一审判决酌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三明信通公司重建案涉地下管道工程造价的50%进行赔偿显失公平。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上诉请求:1.撤销福建省**县人民法院(2019)闽0421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决,改判**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支***信通公司76480元(即工程造价鉴定结论344158元的九分之二);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信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酌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三明信通公司重新修复案涉地下通信管道工程造价的50%进行赔偿显失公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仅需承担该工程造价的九分之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并非损坏案涉577.8米通信管道的直接侵权人。厦门欣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案涉577.8米管道两端延伸段的鉴定结论原修建的地下通信管道仅九分之二满足规范要求,实为不合格工程。高于原标准的费用及因天然气管道导致的修复费用增加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无关;二、三明信通公司在一审时提交了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虚假证明,二审期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将补充提交相应的新证据,请求二审法院对新证据进行审核并予以采信,从而作出正确的判决。 三明信通公司辩称,三明信通公司原修建的未被损坏的地下通信管道鉴定结论与本案没有关系,不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承担修复原状的责任,修复工程的工程款应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承担。从合同和政府诚信角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承诺予以修复原状。三明信通公司在整个事件中没有任何过错,修复工程的工程款均应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支付给三明信通公司。 三明信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支***信通公司通信弱电管道重建所有费用合计456173.24元[1.勘查费3175.56元(3200+1000×(1-0.6716)×折扣系数0.9);2.设计费17090.27元(421982×0.045×折扣系数0.9);3.监理费13925.41元(421982×0.033=13925.41元)];4.重建施工建安费用421982元(按重建工程竣工结算为准);及利息(利息以管道重建所有费用456173.24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LPR公布价3.85%计算,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2月26日,2020/1/1-2020/8/20利息为13783.40元,2020/8/21-2021/12/21利息为23416.89元,合计37200.29元);二、判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支***信通公司延误交付使用的损失45617.32(总造价÷使用年限30年*延误时间)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3年,三明信通公司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在省道204线**往将乐方向修建地下通信管道。2016年12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因修建地下污水管网埋设污水管道时将三明信通公司位于省道204线**往将乐方向临近**县十里铺雪峰农场道路右幅的部分地下通信管道和检查井损坏。2016年12月5日,三明信通公司就地下通信管道损坏问题要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协调解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三明信通公司的书面报告上注明“情况属实,由我委修复恢复原样”并**。2017年9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地下污水管网填埋工程完工后将损坏的地下通信管道和检查井修复工程发包给案外人***对损坏的地下通信管道和检查井进行了修复。2019年1月28日,三明信通公司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修复后的地下通信管道和检查井没有达原标准问题向**县人民政府反映。2019年4月19日,三明信通公司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修复的地下通信管道和检查井没有达到原标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9月26日,三明信通公司申请对**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修复的地下通信管道是否符合《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74-2006)进行鉴定。2019年11月27日、28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认为三明信通公司原本建设的地下通信管道本身没有达到三明信通公司申请鉴定时所要求的《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74-2006)标准,要求对**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修复的地下通信管道头尾两端延伸部分(即三明信通公司2013年原建设的通信管道部分)是否符合《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74-2006)标准(具体位置为往将乐方向延伸至第2个检查井,往**方向延伸至第3个检查井)进行鉴定。 鉴定期间(因三明信通公司经法院催交,至2019年11月25日才交纳鉴定费),**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三明信通公司申请对案涉段地下通信管道及头尾两端延伸部分现场进行证据保全。一审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至11月26日,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代理人、三明信通公司代理人、**县公证处工作人员、**县莆炎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工作人员、莆炎高速三明段YAI标测量员的参与下共同对争议路段的地下通信管道进行区间取点定位、勘测、拍照。 2019年11月27日,经一审法院抽选的鉴定机构厦门欣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现场查勘、鉴定,于2020年1月7日出具《***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修复段内地下通信管道的长度为577.8m,通信管道埋设深度、通信管道与燃气管道和污水管的平行净距均不满足规范要求,修复段内手孔检查井的结构、形状、**,以及管沟回填材料均与设计要求不符,修复段管道未穿线缆。延伸段内2个地下通信管道埋深测点满足规范要求,7个测点不满足规范要求。 2019年12月,三明信通公司自行组织三明盛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对**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修复的地下通信管道重新进行修复,施工671.6m(至两端检查井)。因莆炎高速建设涉及军缆迁移,案涉路段的地下通信管道(含案涉重新进行修复后的地下通信管道)由**县莆炎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采取一次性购买使用权的方式移交相关部队使用。 2020年7月9日,三明信通公司申请对2019年12月重新进行修复的地下通信管道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但仅提交一份没有设计单位公章和有资质人员的手签的工程设计施工图复印件,致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2021年1月,经发函征询鉴定机构意见,鉴定机构函复该地下通信管道属隐蔽工程可通过随机取点(5个点)开挖实际测量管道的施工断面情况后进行鉴定。经征询双方意见,因该地下通信管道已通有军用光缆,均表示不愿取点开挖。为解决本案纠纷,一审法院多次协调双方确定鉴定方案。期间,三明信通公司虽提出两个鉴定方案但均未提供相关有效的资料,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8月,一审法院书面通知三明信通公司将重新修复涉案的地下弱电通信管道的相关工程资料、图纸原件提交本院。经三次书面催促,三明信通公司至2021年11月15日陆续提交相关工程资料、图纸。2021年12月10日,双方代理人、鉴定机构工程师到现场(部队战士监督)核对工程资料、图纸(未开挖管道)。鉴定机构***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将三明盛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竣工结算价未计算的工程量造价72585元列为不确定性部分造价,其余344158元列为确定性部分造价。 庭审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陈述2017年9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案涉地下通信管道修复施工和验收时三明信通公司的工作人员均有在场并确认合格,三明信通公司予以否认,**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未提交2017年9月修复施工和验收时三明信通公司的工作人员均有在场并确认合格的证据。 另查明:厦门欣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鉴定费43000元、***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鉴定费6518元已***信通公司交纳。 一审法院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分析、认定如下: 1、关于三明信通公司在本案涉案的路段建设的原地下通信管道(2013年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损坏管道(577.8米)两端延伸段即三明信通公司原修建(2013年建)的未被损坏地下通信管道处地质环境与损坏的577.8米路段的地质环境越接近,根据厦门欣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案涉损坏管道两端延伸段即三明信通公司原修建的未被损坏地下通信管道鉴定的鉴定结论(两端延伸段管道埋深实测9个点,7个测点不满足规范要求,2个点满足规范要求),结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交的污水管网工程施工时案涉577.8米路段的现场施工照片(施工方系用挖掘机炮头打挖岩石),可以认定三明信通公司原修建的案涉地段地下通信管道亦存在不满足《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74-2006)标准规范的状况。 2、关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否应当承担三明信通公司重新修复地下通信管道的重建费用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张在组织污水管网施工及对损坏的地下通信管道进行修复施工和验收时三明信通公司的工作人员均有在场并确认合格,三明信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因**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未能提供三明信通公司确认**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对损坏的地下通信管道进行修复合格的相应证据,且案涉577.8米路段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修复的地下通信管道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厦门欣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为不满足规范要求。因此,**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对损坏的三明信通公司的地下通信管道承担赔偿责任,支***信通公司重新修复地下通信管道的重建费用。但根据厦门欣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案涉损坏管道两端延伸段即三明信通公司原修建的未被损坏地下通信管道鉴定的鉴定结论(两端延伸段管道埋深实测9个点,7个测点不满足规范要求,2个点满足规范要求),三明信通公司原修建的地下通信管道亦存在不满足规范的状况。故,三明信通公司要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规范标准进行赔偿亦不合理。且三明信通公司提交的重新修复案涉地下通信管道竣工技术文件(2019年12月,通信管道剖面图中标注的上宽为1米,深度为1.08米,垫层C15)与三明信通公司提交的原修建案涉地下通信管道竣工技术文件(2013年12月,通信管道剖面图中标注的上宽为0.8米,深度为1米,灌砂)指标存在明显差别。综合上述因素,一审法院酌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三明信通公司重新修复案涉地下通信管道工程造价的50%进行赔偿并承担50%的鉴定费。《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将三明盛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竣工结算价未计算的工程量造价72585元列为不确定性部分造价,其余344158元列为确定性部分造价。对于确定性部分造价344158元,双方没有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根据三明信通公司提交鉴定的施工单位三明盛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编制的竣工结算价文件,竣工结算价未包含72585元工程量造价,施工单位三明盛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未向三明信通公司主张,因此,三明信通公司要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支付该项费用没有依据。综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支***信通公司重新修复案涉地下通信管道修复费用172079元并承担鉴定费24759元。关于三明信通公司主张的设计费、勘查费,本案涉工程是重新修复工程,三明信通公司仅提供合同未提供重新修复工程的设计图纸及支付凭证,无法证明设计费、勘查费实际发生,不予支持。关于三明信通公司主张的监理费,三明信通公司仅提供合同未提供监理过程的具体资料和支付凭证,无法证明监理费实际发生,不予支持。关于三明信通公司主张的延误交付使用的损失,因三明信通公司未提交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未使用案涉地下通信管道导致其无法获得收益的证据,不予支持。关于三明信通公司主张的利息,本案系物权保护纠纷,在双方权利义务尚未确定的情况下,损失赔偿不应按照债权债务关系计算利息,故不予支持。三明信通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因涉案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当时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信通公司地下通信管道修复费用172079元;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信通公司鉴定费24759元;三、驳回三明信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00.6元,***信通公司负担5666元,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担3034.6元。 二审中,三明信通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五组证据,第一组证据《工信部通信﹝2016﹞451号》,拟证明工程造价构成包含项目建设管理费、设计费、监理费等,明确收费标准依据;第二组证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通信管道出租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12﹞369号)》,拟证明地下通信管道因**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于2016年组织污水管网施工造成损坏,造成三年无法使用,损失的计算依据;第三组证据《结算书漏算项目通知函》《竣工结算价(漏算项目)》《结算书漏算项目回复函、漏算项目(72585元)审核决算价》,拟证明施工单位向三明信通公司提出追加漏算项目造价;第四组证据《**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修复通信管道不合格进行物证保全》,拟证明修复的管道埋深只有20-40公分,不符合标准。县政府要求保全后,三明信通公司于年底修复重建交付使用;第五组证据《关于支付结算款催款函》,拟证明施工方要求支付结算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质证如下: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一审时,三明信通公司向鉴定机构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套用的是市政工程定额标准,并不是套用工信部的信息通信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标准;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工信部通信﹝2016﹞451号》针对的是高速公路管道出租收费;对第三、四、五组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认为第三组证据是一审宣判后补交的材料,认为第四组证据一审有提交,一审卷宗有该材料,以一审物证保全的材料为准,第五组证据是一审判决后补交的,正常的工程不会发生2019年施工结算,2021年年底补交这些材料。本院认证认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三明信通公司提交的第一、二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第三、五组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但第三、五组证据均有加盖公司公章,本院确认三明信通公司提交的该四组证据的证据资格并结合全案事实予以综合认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三明信通公司提交的第四组证据的三性均提出异议,且该份证据系三明信通公司单方制作,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不予认定其证据资格。 二审中,三明信通公司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提出如下异议:一是认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因修建地下污水管网埋设污水管道时将三明信通公司位于省道204线**往将乐方向临近**县十里铺雪峰农场道路右幅的部分地下通信管道和检查井损坏”表述有误,应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因新建地下污水管网埋设污水管道时占用***信通公司位于省道204线**往将乐方向临近**县十里铺雪峰农场道路右幅(桥头至坡顶577.8米)地下通信管道位置并将通信管道和检查井损坏;二是“2019年1月28日,三明信通公司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修复后的地下通信管道和检查井没有达原标准问题向**县人民政府反映”遗漏了县委县政府安排***副县长负责协调。陈副县长批示:请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做好通信管道恢复建设工作;三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三明信通公司申请对案涉段地下通信管道及头尾两端延伸部分现场进行证据保全”有误,应为三明信通公司申请对案涉段地下通信管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对头尾两端延伸部分现场进行证据保全;四是“取点定位、勘测、拍照”遗漏了保全后,县政府、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要求三明信通公司马上安排修复重建。确保年底前交付使用;五是“2019年12月,三明信通公司自行组织三明盛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对**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修复的地下通信管道重新进行修复”有误,应是2019年12月,根据县政府、高速公路指挥部要求三明信通公司对案涉路段的地下通信管道重新建设修复。三明信通公司组织三明盛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对**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修复的不合格地下通信管道进行拆除并重新建设修复;六是“但仅提交一份没有设计单位公章和有资质人员的手签的工程设计施工图复印件,致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有误,应为三明信通公司先按预算审核方案提交一份设计施工图样本,一审法院转交鉴定机构进行确认鉴定,因**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不同意鉴定结果。一审法院多次协调经鉴定机构、双方确定改为按决算审核方案;七是“三明信通公司虽提出两个鉴定方案但均未提供相关有效的资料,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8月,法院书面通知三明信通公司将重新修复涉案的地下弱电通信管道的相关工程资料、图纸原件提交法院。经三次书面催促”有误,应为7月27日,一审法院关于补充鉴定证据材料通知,要求提供设计图及相关材料。三明信通公司认为通知中没有明确按设计预算审核或按竣工决算审核进行造价鉴定,没有明确需要提交材料清单,只先按设计预算提交材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不同意审核结果。三明信通公司多次提出关于通信弱电管道重建建设赔偿费鉴定方案,请一审法院、鉴定机构审定采用方案鉴定通信管道赔偿费;八是“其余344158元列为确定性部分造价”,遗漏了未计算的工程量造价72585元是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求认定竣工鉴证工程量一半计算得出的金额。**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张施工单位未计算,要求列入不确定性部分造价。鉴定机构按一审法院要求设计费及监理费不在鉴定范围。三明信通公司对一审判决查明的其他事实没有异议。**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承担三明信通公司重新修建损坏的577.8米地下通信管道的重建费用的比例及金额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2016年12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因修建地下污水管网埋设污水管道时将三明信通公司位于省道204线**往将乐方向临近**县十里铺雪峰农场道路右幅的577.8米地下通信管道损坏。**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三明信通公司的书面报告上注明“情况属实,由我委修复恢复原样”并**。2017年9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案外人***对损坏的地下通信管道进行修复。经厦门欣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鉴定,鉴定意见为:修复段内地下通信管道的长度为577.8m,通信管道埋设深度、通信管道与燃气管道和污水管的平行净距均不满足规范要求,修复段内手孔检查井的结构、形状、**,以及管沟回填材料均与设计要求不符,修复段管道未穿线缆。延伸段内2个地下通信管道埋深测点满足规范要求,7个测点不满足规范要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委托他人修复的被其损坏的地下通信管道不符合《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74-2006)。三明信通公司原修建的未被损坏的延伸段内2个地下通信管道埋深测点满足规范要求,7个测点不满足规范要求。因**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修复的地下通信管道不符合规范要求,应承担修复重建的义务。经鉴定,三明信通公司原建的地下通信管道两端延伸段管道深测9个点,7个点不符合规范要求,2个点符合规范要求。一审法院结合全案事实,酌定双方当事人各承担一半的重建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重建费用***盛达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鉴定,确定性部分造价为344158元,未计算的工程量造价72585元列为不确定性部分造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亦不认可不确定性部分造价,三明信通公司亦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实际支出该笔费用,案涉损坏的地下通信管道的重建费用应为344158元,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承担一半的重建费用即172079元。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因埋设地下污水管道时损坏三明信通公司建设的地下通信管道,理应承担侵权责任。现三明信通公司要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赔偿通信管道重建费,一审法院判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支***信通公司地下通信管道修复费172079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因本案诉讼,三明信通公司共支付鉴定费49518元,因双方当事人对该笔费用的支出均存在过错,一审法院酌定双方当事人各承担一半的鉴定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三明信通公司要求全部鉴定费49518元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承担,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系被损坏的577.8米地下通信管道的修复重建,不存在重新设计、勘查的问题。三明信通公司要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支付设计费、勘查费,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监理费、重建施工建安费、延误交付使用的损失问题,因三明信通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实际发生,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三明信通公司要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市场报价利率(LPR)公布3.85%利率计算支付利息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张其仅需按工程造价鉴定结论344158元的九分之二的比例承担重建费用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三明信通公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700.60元,由福建三明信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666元,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3034.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花 书 记 员 林 慧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