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豫远通建设有限公司

霍邱县经济开发区顺达劳保五金店与某某、中豫远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522民初6863号 原告:霍邱县经济开发区顺达劳保五金店,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经济开发区白庙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522MA2QFAFP37。 经营者:***,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被告:中豫远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西亿隆中央商务区B座2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561016213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霍邱县经济开发区顺达劳保五金店与被告***、中豫远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后,原告霍邱县经济开发区顺达劳保五金店于2025年5月 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霍邱县经济开发区顺达劳保五金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霍邱县经济开发区顺达劳保五金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霍邱县经济开发区顺达劳保五金店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