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522民初6863号
原告:霍邱县经济开发区顺达劳保五金店,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经济开发区白庙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522MA2QFAFP37。
经营者:***,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男,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
被告:中豫远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西亿隆中央商务区B座2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561016213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霍邱县经济开发区顺达劳保五金店与被告***、中豫远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后,原告霍邱县经济开发区顺达劳保五金店于2025年5月
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霍邱县经济开发区顺达劳保五金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霍邱县经济开发区顺达劳保五金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原告霍邱县经济开发区顺达劳保五金店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