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27民初608号
原告:磐安县佳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安文街道后坞村E区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民,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锦群,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住磐安县。
被告:浙江天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大盘镇市口村118号。
法定代表人:陈根生,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的原告磐安县佳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锐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磐安县佳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磐安县佳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磐安县佳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天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磐安县佳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虞开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舒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