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木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彭州市致和镇权发建筑设备租赁站、成都金木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4民初3173号

原告:彭州市致和镇权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致和镇清理村3组。

经营者:李世全,男,汉族,1964年2月13日,四川省彭州市。

被告:成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创智南一路38号2栋10层1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明,职务:不详。

原告彭州市致和镇权发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成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0日立案后,2020年5月26日,原告彭州市致和镇权发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彭州市致和镇权发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彭州市致和镇权发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94元,由彭州市致和镇权发建筑设备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黄 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贾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