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华时代数据系统有限公司

广州诺赛地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州新华时代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民申17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广州诺赛地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护林路1115号大院4号2016房。
法定代表人:叶飚,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英,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翔,广东蕴德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广州新华时代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67号丰兴广场A座第24楼01室。
法定代表人:田德洪,职务副总裁。
再审申请人广州诺赛地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赛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新华时代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时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诺赛地公司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新华时代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再审诉讼费由新华时代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认定诺赛地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原装正品货物构成违约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主要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04316号民事判决,认定诺赛地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但两案基础事实不同,4316号判决不能证明诺赛地公司违约,理由如下:1.本案争议《合同书》第一条约定交货内容,即以合同附件一《CISCO网络产品设备明细清单》为准。2008年4月29日,新华时代公司(甲方)与诺赛地公司(乙方)签订合同编号为NSDFY08S-04008的《合同书》采购CISCO产品,其中关于产品要求的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CISCO网络产品设备,具体的设备品名、规格、数量、详见附件一《CISCO网络产品设备明细清单》;设备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当日内,甲方应依照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对货物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进行验收,验收3个工作日内乙方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的,即视为产品验收合格。新华时代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诺赛地网络送货单”复印件,确认了收到送货单上的货物,即产品型号CISCO1841-SEC/K9、数量20,序列号为FHK1140F49C等货物。新华时代公司没有向原审法院提交合同约定的附件一《CISCO网络产品设备明细清单》,但从其确认已收到货物并转售神州数码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数码公司)事实行为来看,其对诺赛地公司交付货物无异,亦说明诺赛地公司与新华时代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交接货物。2.新华时代公司明知货物是不含思科授权保修技术服务,即其明知合同货物的原装正品的含义。《合同书》约定,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CISCO网络产品为美国CISCO公司原装正品。在百度输入“何为原装正品”字样查询,其排头位的解释是:“指品牌厂家自己生产的(不是其他厂家组装的)正规产品。这种产品有可能是通过正规外贸渠道进口到中国大陆的,也有可能是卖给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如果是卖给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在中国大陆可能不予保修”。4316号判决中载明:“调查笔录显示,思科系统(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科公司)品牌保护部经理刘昕确认,型号为CISCO1841-SEC/K9的路由器和型号为CISCO1841的思科路由器从功能上而言确系同一产品,这二者的区别在于销售区域的不同,前者存在加密技术”。该笔录是法庭调查取得的,其内容与百度搜索关于何为“原装正品”的解答相符:笔录首先证明了涉案货品是思科产品,区别在于销售区域不同,即是否取得区域销售权问题,这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审理。新华时代公司是涉案货品的经销商(金牌),清楚涉案货品型号的含义,清楚与诺赛地公司采购的思科产品不含思科授权保修服务技术支持。这一事实从其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技术支持服务合同通知”证据即可证明,其提交该证据自证在2009年自费为神州数码公司的客户东亚银行购买思科公司的保修服务。若新华时代公司认为诺赛地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原装正品货物,造成其需额外付费购买思科公司保修服务,其应在此时即2009年,向诺赛地公司主张退货或换货方才符合常理。但直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该案即2013年,甚至直到二审判决作出,新华时代公司都没有向诺赛地公司提出异议并要求退货或换货,足以证明新华时代公司明知合同约定的思科产品是没有包含厂商授权保修服务的原装正品。这正是本案基础事实与其主要证据4316号生效判决所查明基本事实的重大区别之处,但原审法院没有仔细审查该部分事实,导致查明基本事实不清。3.基于4316号生效判决载明可查明新华时代公司与神州数码公司双方买卖合同标的明显与本案合同标的不同,新华时代公司将采购货品转售神州数码公司后,因不含厂商授权保修服务被认为非原装正品后所产生退货、损失等后果与诺赛地公司无关联。因新华时代公司明知《合同书》第六条第二项约定:甲方据本合同向乙方购置的CISCO网络产品自设备验收完毕起由乙方负责提供保修服务,保修期限为壹年,而甲方亦有责任保持设备在合适的环境指标(包括温度、湿度、电压及尘埃等)内放置及操作;第八条第三项约定:出于该合同项下货物是乙方专为甲方准备的,甲方无故拒绝接受符合合同约定货物的(包括甲方中途退货),视为甲方单方违约,应向乙方支付其拒绝接受部分(或中途退货部分)货款的2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第十一条第一项约定:任何间接经济损害的赔偿(如:甲方利润损失等)。上述合同内容证明诺赛地公司是根据新华时代公司要求不含厂商保修服务的原装正品货物而订立合同提供货物。新华时代公司将货物转售神州数码公司和东亚银行后被认为非原装正品所产生被退货、损失等后果与诺赛地公司无关联。4316号案涉案合同订立于2008年3月,本案涉案合同于2008年4月订立,对于货物转售事实新华时代公司在原审诉讼中确认诺赛地公司对此不知情,因此即使本案所涉货物与4316号案所涉货物相同,但因其合同目的不同,致其承担法律后果亦不同,4316号生效判决与本案待证事实并无关联。另外,两合同订立时间的先后亦说明了新华时代公司明知所采购货物转售后可能产生的后果。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原审法院适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判决依据错误,本案不存在该条款规定的情形。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审法院并没有查清涉案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和履行情况。即便诺赛地公司因故没有收到传票,缺席了本案审理活动,未能质证证据,但原审法院也应全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原审法院明知新华时代公司作为涉案货物金牌经销商且验收了全部货物并在2009年自费为神州数码公司客户东亚银行购买产品厂商保修服务,但在长达4年内没有就此向诺赛地公司提出退货或换货或赔偿等种种违反常理的关联事实,认定诺赛地公司没有全面履行合同,属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基本事实”是指“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原审判决的错误是没有查清新华时代公司清楚合同约定思科产品的型号和性质(不含思科授权维保服务)、诺赛地公司提供的货物确属思科产品且不存在隐瞒、欺骗等基本事实,使新华时代公司应自行对神州数码公司承担的合同违约责任转嫁给了诺赛地公司,且从原审判决获得不法利益。综合上述,请求法院支持诺赛地公司的再审申请,驳回新华时代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065号民事判决已于2016年1月22日生效,而诺赛地公司2019年3月22日才提交再审申请书要求对该案进行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之规定,诺赛地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诺赛地公司主张其向新华时代公司提供的CISCO网络产品为美国CISCO公司原装正品,并未违反涉案合同约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而申请对该案进行再审,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相关生效判决已经确认涉案CISCO网络产品绝大部分并非美国CISCO公司原装正品,原审法院据此判令诺赛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诺赛地公司该主张与上述生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不符。诺赛地公司的主张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诺赛地公司主张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广州诺赛地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诺赛地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焕
审判员 梁淑敏
审判员 梁燕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古嘉玲
黄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