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诚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绍兴市诚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绍兴县轻纺科技中心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绍民二初字267号 原告绍兴市诚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解放北路147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县轻纺科技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轻纺城山阴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诚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轻纺科技中心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轻纺科技中心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诚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6元,减半收取1,9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〇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