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执保1829号
申请人:威尔登环保设备(长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工业园(长沙金骏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091997108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利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关河西路1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4076390893F。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威尔登环保设备(长沙)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利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45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威尔登环保设备(长沙)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利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4500元或查封常州利科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