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尔登环保设备(长沙)有限公司

威尔登环保设备(长沙)有限公司、山东力王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225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威尔登环保设备(长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工业园(长沙金骏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力王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中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作出(2021)湘0121民初22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力王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威尔登环保设备(长沙)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力王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力王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所有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    瑾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康  冰  琳 书 记 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