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栗坡县金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麻栗坡县金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2624民初725号之一 原告:杨某,男,1961年2月11日生,住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现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壮乡苗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麻栗坡县金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管理段租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杨某与被告麻栗坡县金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2025年4月30日,原告杨某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无须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杨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89.00元,减半收取10794.50元,由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