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2624民初2233号
原告:云南军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寥廓北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
被告:麻栗坡县金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玉尔贝路46号麻栗坡公路管理段处租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云南军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麻栗坡县金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云南军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原告云南军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云南军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