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烨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华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3民初3727号 原告:***,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尚品商务楼41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华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李京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