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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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3民初3727号
原告:***,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被告:***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尚品商务楼41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华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李京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