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民抗43号
抗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智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A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东艳,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路28号万柳新贵大厦A座6层606室。
法定代表人:吴国鹏,总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号(锦秋国际大厦)20层A04。
法定代表人:简志强,董事长。
申诉人北京智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北京神州泰岳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北京实利通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6840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京检民监[2021]1100000013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 波
审 判 员 许雪梅
审 判 员 魏 欣
二〇二二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助 理 程 潇
书
记 员 陈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