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智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连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智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36848号
原告:深圳连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桃花园社区兴工路美年国际广场3栋1104。
法定代表人:吴泽勤。
被告:北京智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A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黄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主管异议申请,主张根据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2月26日签订的《吸取检测模组等采购合同》第八条“双方发生争议时……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之约定,本案应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处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2月26日签订的《吸取检测模组等采购合同》所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本案应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处理,即被告的异议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连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2387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旭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许崇柳(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