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破100号之二
申请人:北京成存日用金属制品厂,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路**院**。
法定代表人:张梅。
2020年11月13日,北京成存日用金属制品厂(以下简称成存厂)以和解协议已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为由,请求本院裁定予以认可。
本院查明,2020年11月13日,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召开成存厂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成存厂提交的和解协议草案进行表决。出席本次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两家,经表决,两位债权人均同意和解协议草案,所代表的债权额为801104.81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0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存厂提交的和解协议草案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可。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认可北京成存日用金属制品厂和解协议;
二、终止北京成存日用金属制品厂和解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梁新雅
审判员 王 茜
审判员 奉一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段宜林
附:《北京成存日用金属制品厂和解协议》
北京成存日用金属制品厂
和解协议
债权人:北京智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芯公司)
北京市门头沟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门头沟社保中心)
债务人:北京成存日用金属制品厂(以下简称成存厂)
担保人:张梅
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已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期间,债务人提出破产和解申请,经法院裁定破产和解。经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第一,债权人北京智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破产债权;
1.根据(2017)京仲裁字第1103号裁决书,智芯公司债权金额为货款447570元、违约金40861.2元、律师费15000元、应由成存厂承担但智芯公司已经垫付的仲裁费22282.58元,智芯公司申请债务人成存厂破产而垫付的破产费30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555713.78元。
另成存厂还应向智芯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7月10日为99175.9元,应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
上述债权金额暂计算至2020年7月10日为654889.68元。
2.还款计划
经协商确定,成存厂、张梅自本协议生效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之日起按以下还款进度向智芯公司清偿债权:
2020年12月30日前付款150000元;
2021年6月30日前付款100000元;
2021年12月30日前付款150000元;
2022年6月30日前付款100000元;
2022年12月30日前付款154889.68元。
3.违约责任
成存厂及张梅应严格按照上述第2项列明的还款计划进行还款。若成存厂及张梅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智芯公司同意减免2020年7月10日之后的迟延履行利息。若出现任何一期逾期还款的,智芯公司有权申请恢复破产程序,并有权要求张梅履行清偿义务,成存厂、张梅还应承担2020年7月10日之后,按照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标计算的违约金。
4.在成存厂、张梅履行完第一笔支付义务后,北京智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立即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成存厂及张梅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解除限制高消费、撤销失信名单、解除账户冻结等措施。
第二,债权人北京市门头沟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之破产债权;
1.根据北京市门头沟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报表显示,债权本金为165802.32元,滞纳金为17588.8元,合计183391.12元。
2.经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上述183391.12元债务,债务人于本协议生效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付清。
3.债务人及担保人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给付义务,除按破产法有关规定行使权力外,债务人与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本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