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破申68号
申请人:北京智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中关村东升科技园****楼。
法定代表人:王政涛。
委托代理人:付学政、王小燕,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苏盛德电子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上兴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萍。
委托代理人:马文斌、王力锐,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电力载波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龙岗镇临安坚果城26-27(**401-408)
法定代表人:吴志强。
委托代理人:黄树梅,男,公司股东。
申请人北京智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智芯公司)、申请人江苏盛德电子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盛德公司)先后以被申请人浙江**电子载波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不具有偿还能力等为由,申请本院对浙江**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21年3月18日,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以其在执行的浙江**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被执行人浙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经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为由,将以浙江**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对浙江**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浙江**公司对北京智芯公司、江苏盛德公司的申请提出异议称:一、浙江**公司总债务9676万元,已签债转股协议8676万元,尚有1000万元债务,其中供应商700多万元近期准备债转股。故浙江**公司不存在资不抵债。二、法院以高度的政治执行力,为保护知识产权、为保护市场主体、为保障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大力支持浙江**公司与清华大学等合作创新,成功研发了我国首台国之重器——太赫兹波医疗机器人。浙江**公司又获一项国家发明专利,打破了西方国家技术垄断,获得了医疗装备抗疫尖端科技成果。浙江**公司在各方支持下,投资人购买了大量设备、债权人提供了全新厂房,现厂房已装修完毕,设备已安装到位,现正准备启动生产向省经信厅申报立项。浙江**公司不存在无法继续经营的问题。三、去年11月初,科技部与上海市政府共同创办上海知识产权交易所。浙江**公司准备今年6月底前在上海首个“太赫兹波医疗机器人”知识产权证券化项目上市,以吸引更多资本投入浙江**公司的科技创新。首先发行的原始股给有贡献的债权人、债转股人,并还清北京智芯公司、江苏盛德公司全部欠款。浙江**公司不存在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问题。
本院查明:浙江**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于1998年3月27日成立,登记机关为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2360万元,经营范围:计量器具的生产(凭有效许可证经营)。电力载波、集中抄表、电网监控、电力自动化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系统应用软件的设计、开发,艺术品(不含文物)的销售,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会展报务,公关策划,从事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8年10月29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京仲调字第0456号调解书,浙江**公司应分期向北京智芯公司支付货款本金、违约金等合计1870974.27元等。该仲裁调解书生效后,浙江**公司未履行义务。案经执行,本院作出(2019)浙01执18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以浙江**公司名下无可执行财产,且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为由,裁定终结执行程序。2013年6月6日,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溧南商初字第0047号民事调解书,浙江**公司应分期向江苏盛德公司支付货款474600元等。案经执行,因双方达成还款协议,溧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3)溧执字第36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本案审理过程中,浙江**公司对其向北京智芯公司、江苏盛德公司负有债务的事实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浙江**公司系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住所地在本院辖区主体适格,且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现有证据,浙江**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破产原因具备。浙江**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其不存在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问题,但并无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其异议理由不予采信。并且,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北京智芯公司、江苏盛德公司系浙江**公司债权人,其有权申请浙江**公司破产清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北京智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盛德电子仪表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浙江**电力载波技术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 魏之薏
审判员 梁 琦
审判员 乐海奇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路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