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03民初1369号
原告:河南启欧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朝阳街东段(双创中心西侧)**企业孵化中心一期2号厂房三层钢构车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理立案、缴费、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求,代为参加庭审活动,代领法律文书等。
被告:山东翔宇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镇鲁班大道***与新华路交叉口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启欧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翔宇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庭前达成一致的和解协议,原告河南启欧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启欧通用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启欧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935元,由原告河南启欧通用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