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6民初1413号
原告:武汉耐久伸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号(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恒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路7号武大科技园3S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三区A7栋3层02号。
法定代表人:丁晓东,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东方路桥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通达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临沂市人,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幸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市政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利济北路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8月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硚口区人,住武汉市硚口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第三人:武汉天河机场路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黄花涝街3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硚口区人,住武汉市硚口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耐久伸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恒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山东东方路桥建设总公司、被告中铁重工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市市政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天河机场路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耐久伸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耐久伸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耐久伸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88元,减半收取7944元,由原告武汉耐久伸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