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终33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路7号武大科技园3S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三区A7栋3层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东方路桥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通达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市政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利济北路7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经济开发区幸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武汉天河机场路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黄花涝街3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武汉耐久伸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1号(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东方路桥建设总公司、武汉市市政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中铁重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天河机场路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武汉耐久伸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不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工程为武汉机场第二通道S8标段桥梁伸缩缝制造安装工程,一审认定***与***签订的结算书,并非仅由***与***签订,该结算书载明施工班组为武汉耐久伸缩工程有限公司,***在项目经理一栏签名,另计量负责人、质安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项目总工均有签名;2014年12月11日,***以武汉耐久伸缩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开办的****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补签《桥梁伸缩缝工程承包合同》,**,二审中,***举证8件案件的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武汉天河机场路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将S8标段工程发包给山东东方路桥建设总公司承建,山东东方路桥建设总公司成立项目部,负责人为孙业皓,并由孙业皓投资建设;一审卷宗中存有湖北虹彩路桥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出具的《虹彩公司债权转移证明》一份,湖北虹彩路桥有限公司称由于内部原因于2014年5月实施资产分家,S8标段伸缩缝制造安装工程由湖北虹彩路桥有限公司按照设计要求全部完工,并向监理公司提供了全部交工验收资料并得到武汉天河机场路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验收,实际产生工程款1,513,430元划转给武汉耐久伸缩工程有限公司。故案涉工程的发包主体是山东东方路桥建设总公司项目部还是****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或***?案涉工程的施工主体到底是湖北虹彩路桥有限公司还是武汉耐久伸缩工程有限公司或***?是本案的基本事实,一审对此未予查清,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便于查清本案基本事实,应当追加湖北虹彩路桥有限公司、孙业皓参加本案诉讼,一审遗漏案件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6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837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山东东方路桥建设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837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武汉市市政工程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837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中铁重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83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