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行政裁定书
(2018)京73行初4121号
原告**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的第3489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何 暄
审 判 员 宋 堃
审 判 员 章坚强
法 官 助 理 张凌博
书 记 员 邢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