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知民初671号
原告武汉耐久伸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市韫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审理过程中,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衡水通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洛阳市韫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衡水双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宁波路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2020年9月15日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耐久伸缩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展,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狄龙,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洛阳市韫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伊国,第三人衡水双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铁宝,第三人衡水通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朋、司延河,第三人宁波路宝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帅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武汉耐久伸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耐久伸缩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耐久伸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4元,减半收取计6002元,由武汉耐久伸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健良
审判员 钱红军
审判员 张永杰
书记员 高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