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0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耐久伸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5)。
法定代表人:方红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江,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峰,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
法定代表人:官庆,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通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肖张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司西掌,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南环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中建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刚,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武汉耐久伸缩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衡水通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遵义南环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7日作出的(2019)黔03民初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耐久伸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武汉耐久伸缩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武汉耐久伸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武汉耐久伸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何 鹏
审判员 欧宏伟
审判员 李自柱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钱静
书记员管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