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73民初71号
原告:武汉耐久伸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方红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江,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华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刘刚亮。
被告:广东德利路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温绪。
原告武汉耐久伸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德利路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耐久伸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耐久伸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邓永军
审 判 员 官 健
审 判 员 丁 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杨 博
书 记 员 余玟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