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民辖终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通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枣强县肖张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1787029359K。
法定代表人:司西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耐久伸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办事处徐家台1号(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09668002X9。
法定代表人:方红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武汉耐久伸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衡水通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遵义南环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3民初4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衡水通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上诉称武汉耐久伸缩工程有限公司诉作为制作者的衡水通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属于侵害专利权纠纷,应依据侵权纠纷确定管辖法院,而不能依据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案产品制造地及被告所在地均在石家庄,应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3明495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武汉耐久伸缩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之规定,本案中,遵义市系被诉侵犯发明专利权产品的使用地,结合我省法院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有关规定,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上诉人衡水通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毛政训
审判员 刘乃懿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