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拟稿纸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5民初2012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告:湖北誉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国际城C1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湖北誉真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审理中,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