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82民初3833号
原告:禹城市霞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九州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禹城市霞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功立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